刘练军、王佳:商事租赁优先承租权之解释与适用

发布者:魏文杰发布时间:2021-08-25浏览次数:64

刘练军:MG冰球突破官网网站教授;王佳:MG冰球突破官网网站博士生


摘要:我国《民法典》第734条第2款对优先承租权制度予以法定化。该规定承载着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和法治化的营商理念,同时也确立了商事优先承租权制度,以力推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并有助于民商事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基于民商合一立法模式彰显市场经济治理功能的认知,该条款在形式上创新性地促成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的合一,实现了商事规范在民法典中的有机融合。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当下,亟须厘清商事优先承租权的基本法律关系,辨别并保障其救济利益,以摒弃与第三人签订有效租赁合同的行使前提,完善规避行为的认定,后置同等条件的作用效果,排除出租给近亲属的阻却事由等为切入点,展开规范含义之研讨,助益民法典的司法适用。

关键词:商事租赁;优先承租权;民法典;民商合一;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的理论基础与实施对策研究”(19VHJ019);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人格权重大疑难问题研究”(2020SJZDA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