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樟林:行政复议机关做被告的理论逻辑

发布者:魏文杰发布时间:2021-07-20浏览次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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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期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10条颠覆了我国行政复议的传统观念,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不能起诉复议决定,只能起诉原行政行为。这意味着复议机关永远不可能成为被告。对此,理论界早已有过讨论,先后有部分被告说全部被告说全部非被告说三种认识。立法上,部分被告说全部被告说都已在新旧《行政诉讼法》中获得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采用了全部非被告说。这一学说源自于比较法,是域外行政复议司法化的核心理念。在我国,它尽管有可能是正确的,但不一定是最合适的。当前,我国行政官僚文化并未得到根本改观,这一修法动作太大,成本太高,会伤及现行《行政诉讼法》已经取得的制度成果,同时也有可能会加剧行政复议的独立性之弊,损害人们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信心。现阶段,仍应以全部被告说为基本立场,继续执行现行《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双被告制度。

关键词: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复议独立性;

基金资助: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行政处罚法》归责性条款修改研究”(项目编号:19CFX02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