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练军: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论的法理反思

发布者:魏文杰发布时间:2021-07-15浏览次数:29

刘练军:MG冰球突破官网网站教授

摘要:法律主体乃是人从自然人变为社会人的必然产物,是人与人之间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需要且必须由法律来调整的结果。法律主体是一种人格人,其特征有三:1)具有意志;2)属于目的性存在;3)能够自律。人格人既是法律的创造者,又是法律的适用者。因而,法律主体可以定义为承载法的人格人。法人同样具有自己的独立意志,乃是一种目的性和自律性的存在物,属于法律主体。人工智能与法人不可相提并论。人工智能不具备心理认知意义上的意志,它自身并非是一种目的性存在物,且不具有自律性,人工智能无法承载法。从后果主义上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化势必会给人类带来不堪承受之重。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主体;人格人;目的性;法人;

基金资助:MG冰球突破官网网站人权研究院课题和江苏高校社科项目“人格权重大疑难问题研究”(2020SJZDA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