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洪兵:中国式加重犯未遂问题研究

发布者:魏文杰发布时间:2021-03-10浏览次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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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主张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进而认为前者存在未遂而后者不存在未遂的观点,因与客观未遂论相冲突而不具有合理性。应该说,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侵害加重犯的保护法益为目标,客观上也对加重犯的保护法益形成了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就应肯定加重犯未遂的成立。只要承认故意的结果加重犯概念,就难以否认结果加重犯未遂的成立;发生了加重结果而基本犯未遂的,成立结果加重犯未遂;杀害被绑架人以及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等结合犯,有成立加重犯未遂的余地;行为人主观上以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盗窃、诈骗目标,客观上也已经对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造成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的,成立数额加重犯未遂,适用加重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数人企图轮奸而未得逞的,不成立二人以上轮奸未遂;应区分情节严重情节严重,不能完全排除情节加重犯成立未遂的可能性。

关键词:加重犯;未遂;结果加重犯;结合犯;数额加重犯;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8BFX104); 江苏省社区矫正损害修复项目研究基地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2015ZSJD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