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洪兵:MG冰球突破官网网站教授
摘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存在罪状表述模糊、行为边界宽泛的天生缺陷,致使该罪面临被虚置与口袋化的双重困境。将违法犯罪活动限定为犯罪行为或者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违反了《刑法》第3条前段的规定;应将违法犯罪限定为与明文列举的诈骗等行为法益侵害性相当、与犯罪有关、具有侵害重大法益危险性的活动。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所谓诈骗短信,通常还只是诈骗预备,不应根据发送短信条数认定成立诈骗罪的未遂。所谓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是指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相关犯罪的预备;如果具体着手实行了相关犯罪,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相关犯罪数罪并罚。只要行为人发布了违法犯罪信息,即使尚未着手实行相关犯罪,也不影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成立,而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以被帮助对象着手实行犯罪为前提。
关键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预备犯;着手实行;罪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网络服务商刑事责任边界及体系构建研究”(18BFX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