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沙龙第八期:驾照直考问题研讨

发布者:MG冰球突破官网网站发布时间:2013-05-16浏览次数:43

201358晚,MG冰球突破官网网站研究生第八期公法沙龙如期举行。本次活动主要围绕驾照直考问题进行专题研讨。

本次研讨的问题背景为“南京驾照自考案”:自学申请考驾照,却被车管所以必须先通过驾校培训为由拒绝,南京市民苏娴因此将南京车管所告上法庭。该案在南京玄武区法院开审。20128月,苏娴在有30多年驾龄的舅舅的指导下学会了开车,而到南京市车管所申考驾照时却遭拒绝。据她说,车管所给出的理由是,没有经过驾校的培训不能参加考试。去年9月份,车管所给了一张《首接责任通知单》,告知现阶段学习驾驶的合法途径,让苏娴补全相关手续。多次协商无果后2013121日,苏娴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南京市车管所行政不作为。

围绕该案,与会同学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和思考,简要综述如下:

 

陆远:申请驾照许可的域外经验

1、美国——注重交通安全理念

在美国,只要你年满16周岁,无不适合从事驾驶的身体或者心理原因,就可申请驾照。而考取驾照的过程十分简单。虽有驾校, 但政府对公民的学车方式不加干涉。只要通过交通规则考试和路考这两关,就可拿到属于自己的驾照。但在学车的过程中和后面的路考过程中要有已经获取驾照的人的陪同。此外,在美国对于你对交通安全的理念的重视程度才是你拿到驾照的关键因素。他们认为,良好的安全理念比娴熟的驾驶技术更能避免车祸,驾驶技术是可以不断提高的,然而交通安全的理念必须从一开始就需要重视和培养。

2、德国——学车不易考试难

想要在德国获取驾照也不是件容易的事,对于严谨的德国人来说,学习驾照前必须通过一些急救知识的训练,此外,德国的笔试题目非常困难,路考分三次,非常不易。在德国学车没有训练场一说,学员第一次上车练习就直接上马路。而德国的驾校基本都是私人小型驾校,是否报名驾校学习也是学员的自由,只要最终的考试通过就可以获取驾照。

通过对比发现,国外获取驾照与国内获取驾照的形式上大同小异。都是要通过理论考试以及实际的路考,其差别在于学车的形式。在我国,驾校、教练、教练车等成为学员学习驾驶技术的关键词,而国外更多是注重安全理念以及严格的考试内容。至于怎么学车,用什么车,用什么形式和途径不是国外交管部门所考虑的,更不会成为限制的对象。

 

赵柳茵:强制驾校培训的规范分析

首先,按《行政许可法》第4条,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我国现有交通法规(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公安部规章等),均未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必须经驾校培训。

其次,按《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34款的规定,唯有法规、规章,才有权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且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许可条件。现各地车辆管理机关普遍以参加驾校培训作为申请驾驶证的强制要件,其中多数并无法规、规章作为依据。有的地方虽然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但由于增设了违反上位法的许可条件,显然仍属违法行政行为。

此外,依《行政许可法》第54条,若行政许可旨在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举行国家考试的,“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机动车驾驶证的颁发,属于行政许可;其虽未必属于该条所称之“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的许可,但该法对需要考试的行政许可,基本精神是禁止组织强制培训,显无疑义。

马晓栋:我国强制驾校培训模式之刍议

(一)   公权力侵害私权利的表现

关于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考驾照必须要经过驾校的培训,那么依照“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的规则,公民理应就有选择学习驾驶技术的途径的自由。因此,地方政府规章将考驾照与驾校捆绑在一起,实际上已侵犯了公民选择如何学习驾驶技术的自由权。

(二)  维护部门利益的典型表现

公安、交通部门、车管所等一些部门参与举办驾校、参与驾校培训业务,早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在驾驶培训高额利润的驱动下,有关部门通过非法增设行政许可等手段,剥夺了公民自主选择学习驾驶技术途径的自由,形成了对驾照考试培训的垄断,堂而皇之地将若干亿元的利益输往驾校。因此,强制驾校培训模式使得驾校与某些违规操作的政府部门所形成的共同利益集团获益,而使广大公民利益受损。

(三)  与我国当前依法行政,构建有限政府、放松行政规制的趋势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