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雄大学陈子平教授来冰球官网作题为“从新闻报道谈台湾刑法上性犯罪的思考”的讲座
发布者:MG冰球突破官网网站发布时间:2013-04-09浏览次数:314
4月8日上午9:00—11:30,台湾高雄大学陈子平教授来冰球官网作题为“从新闻报道谈台湾刑法商性 犯罪的思考”的讲座。
陈子平是台湾高雄大学教授、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博士,曾任台湾东吴大学法律系教授、系主任,兼任台湾考试院律师考试审议委员会委员、考试院司法人员特种考试典试委员、考试院律师高等考试典试委员、法务部刑法分则修正小组委员研究专长。陈子平教授的研究领域主要集中于刑法(总论与各论)、刑法案例解析、经济刑法专题研究、医疗刑法专题以及法学日文。
讲座伊始,陈子平教授先讲了自己的大陆行程,在北京、西安、杭州、南京四地往返,风尘仆仆之下来到南京,身心比较不在状态,但是希望可以与东大学子作更好交流。然后陈子平教授开始了讲座。陈子平教授先是对台湾1999年修改之前刑法进行了一个较为系统的阐述,论述其中的法律条文对性犯罪的相关规定;然后又说明在1999年刑法修改时对性犯罪作出了全面修改,且此修改以妇女权益保护组织团体为主导,加大了对性犯罪的惩罚力度。
其次,陈子平教授对1935年刑法的性犯罪条文进行了大致梳理,对总则和分则的条文都进行类相关论述。首先指出在刑法[总则]第77条有关“假释”的规定中对妨害风化各条之罪,非经强制诊疗,不得假释。然后是在刑法[分则]第16章专门设置了妨害风化罪这个章罪名,同时指出在刑法第221条是强奸罪和准强奸罪(强奸未满14岁之女子)的相关规定,第222条是关于轮奸罪的,第223条则是强奸故意杀人罪,而在第224条则是强制猥亵罪,第225条是乘机奸淫猥亵罪,还有其余的其他罪名,在妨害风化罪之下设置了精细的细小罪名。
再次,陈子平教授论述了台湾现行刑法在女性保护团体主导下修改而成的性犯罪的条相关文,并有大致评论。首先在刑法[总则]里面,在第10条5项对性交进行了定义,定义增加了“器物强奸”的情形,且定义中存有不妥之处,刻意的强调对女性权利的保护。而在第91条之1里面规定了“强制治疗处分”,这条规定不可操作性较大,有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风险,有实行不确定刑的危险。然后是在刑法[分则]中将第16章改名为“妨害性自主权罪”,在第221条强制性交罪中将法律保护的客体包括了男性的性自主权,女性强奸男性也将确定为强制性交罪;在第222条加重强制性交罪中规定了“以药剂犯之者、携带凶器犯之者”等条文加重结果,与其他犯罪手段相比,较为不适宜,并没有进行较为缜密的法学上的逻辑推演。在第227条与幼年男女性交猥亵罪中,犯罪客体包括未满14岁的男女的性自主权,也是更加扩大了。
最后,台湾最高法院为妇女团体主导的法律条文以决议方式进行修改,陈子平教授对此表达了担忧,认为这有损于台湾最高法院的权威性。并且认为在台湾被称为“恐龙法官”的司法者只是普通的适用法律,并且是依据妇女团体主导修改的法律条文进行判决,最后倒头来却又遭受妇女团体的攻击,实在是让人胆寒。
在讲座的末尾,陈子平教授坦言:感情复杂难测,刑法最好不要介入感情;婚姻奥妙难言,刑法最好不要介入婚姻;家庭心灵所系,刑法最好不要介入家庭。不然不仅不利于人权的保护,还可能过多的介入私法领域,造成不妥!

